【經濟日報╱陳美玲 】
顧名思義就是法院拍賣的房屋,房屋的來源是由銀行、自然人、法人,亦即所謂的債權人,聲請查封拍賣。
法院一般在拍賣不動產時,僅會針對債務關係去做查核,其他物件的本身條件如漏水、海砂屋、危樓及凶宅等皆不在查證管轄範圍,僅以點交或不點交呈現,甚至在強制執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,「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」,所以法院對法拍屋不用負「瑕疵擔保」責任,小至漏水,大至凶宅,得標人都不能要求法院負責。
因此購買法拍屋必須先做好幾項調查,包括第一買方需事先查明產權的問題;第二以法院點交物件較有保障,主因若遇法院不點交物件,恐無法順利使用,得標人恐面臨債務人假藉名義,用假租約占用,可能需花錢消災給付搬遷費、車馬費;最嚴重則遇海蟑螂,會向得標者索取大筆搬遷費,若有不從,則死賴不搬離,甚至大肆破壞房屋,待房子討回後,更需花大筆金錢維修。
via UDN房市情報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